2017年10月30日 星期一

一般餐廳店家播放電視廣播等將不用獲得授權即可使用-創業加盟開店應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一般餐廳店家播放電視廣播等將不用獲得授權即可使用-創業加盟開店應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一般餐廳店家播放電視廣播等 將不用獲得授權即可使用

目前公園跳健身操播音樂、美容美髮院或早餐、小吃店與一般中西式餐廳,播放電視、廣播等,屬於公開播放,侵犯著作權,可處最高三年有期徒刑;行政院會106年10月26日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放寬非營利使用範圍,未來將被認定符合台灣民情風俗習慣,可不用獲得授權即可使用。
另訂「孤兒著作」條款,如果想利用找不到權利人的歌曲、書籍或戲劇等,可到智慧財產局申請強制授權,或提出保證金,即可先行利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 是想透過播放電視、廣播等期望有助營利行為,吸引更多消費者,還是需要取得授權並支付費用。譬如運動餐廳或酒吧若播放運動賽事,有擴大營業效果,因此仍需要取得賽事主辦單位或轉播單位的授權。

行政院會106年10月26日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全文 >
106年10月26日行政院第3573次院會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我國著作權法已將近20年未作全盤檢視,且為因應數位科技及網路的高度發展,智慧局自99年正式啟動修法工程,期間共計召開47次修法諮詢會議、6場公聽會,並參酌國際條約及先進國家的著作權法制後提出著作權法全盤修正草案,經行政院召開5次審查會議後定案。調整後合計145條,修正93條,增加17條,修正幅度高達8成。
此次著作權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整「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之定義,並增訂「再公開傳達權」 (一)因應數位匯流整併權利規定,由於網路頻寬提升及科技日新月異,透過網路傳輸線性節目或廣播甚為普遍,如再以技術區分權利類型,則不符合實務現況,故本次修正後不論是一般電視台播送或是透過網路平台直播節目均屬於公開播送,不再以網路技術區別。 (二)為提升著作權人的保護,新增了再公開傳達權,例如營業場所透過網路及螢幕設備播放影片,須向權利人取得同意或授權,這就是再公開傳達權。

二、調整表演人的權利 為因應國際趨勢,本次增訂賦予如DVD等視聽物裡面的演員,可享有現行與灌錄CD的歌手有相等之權利。

三、修正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著作權法除了保障著作人權益,同時也要調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在維護民眾合法利用著作方面,有以下之修正:
(一)增訂學校遠距教學的合理使用,以因應隨科技發展,運用科技進行課堂教學之遠距教學以擴大教學效果之需求。 (二)考量數位閱讀趨勢,增訂圖書館等典藏機構得於適當要件限制下,提供讀者於館內線上瀏覽。 (三)對於經常性辦理的非營利活動,未經取得授權利用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的問題,本次修正後,經常性辦理的非營利活動僅須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後即可利用,無須取得權利人的同意或授權;並且針對民眾日常在公園跳舞等身心健康活動,如攜帶自己的設備播放音樂,特別增訂了不用取得授權或付費即可使用,以符合民情需要。

四、增訂著作財產權人不明之強制授權
為促進文化產業發展,針對因年代久遠或其他原因以致於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之著作,如果未能授權利用,將有礙於文化傳承與流通。本次修正後將現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有關不明著作之強制授權規定移列至著作權法,並為兼顧時效,新增於審查期間,申請人繳交保證金後允許得先行利用之規定,以縮短申請人等待主管機關核准的時間。

五、修正不合時宜之刑事責任規定
考量現行部分侵害著作權規定有6個月法定刑下限,可能導致情節輕微的案件面臨刑責過重的失衡問題。本次修正後,刪除該下限規定,由法院依個案衡酌,避免刑責過重的問題;另針對未經授權自國外輸入正版品後於國內銷售的行為,修正後不再以刑事責任規範;又未經授權而散布正版品之行為宜循民事途徑解決,除與散布盜版品之歸責性加以區隔外,亦較符合社會情感。
此次「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為近20年來最大幅度的調整,修正後將提升著作權人保護,有效遏止侵權,並適度調和社會利益以保障民眾合法利用著作免受侵權的疑慮,以促進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與創意的加值,強化國家整體競爭力。此修正草案同時屬於行政院「亞洲·矽谷推動方案」完備創新法制的一環,智慧局將積極推動立法院三讀通過,以建立友善的數位經濟法制,提升數位時代下我國優質的著作權法制環境。
這次環保署公告的13種毒化物(,有部分業者會使用於食品中,主要是降低成本或增加賣相,增加口感、色澤、香氣、延長保鮮或混淆檢驗品質。環保署依毒管法的核可、申報及標示等管理機制,管制13種毒化物的流向,一旦發現有流入食品的可能,即通知衛生單位,如經查明確有違法添加於食品的情事,則由衛生單位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加以裁處。
相關法律條文
著作權法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發文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電子郵件字第9812025a號
要 旨:在公共營業場所使用伴唱機或聘請樂師、歌手演出或播放音樂,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錄音著作或音樂著作與「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行為,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著作權仲介團體之同意或授權。
一般餐廳店家播放電視廣播等 將不用獲得授權即可使用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播放音樂有無侵權認定要點
開店商家在營業場所播放電視節目或廣播節目,若只是單純收聽或收看節目,沒有加裝擴音器或利用其他器材廣播技術,就沒有違反公開播送權。若開店商家有加裝擴音器或利用其他器材廣播技術,則有侵犯著作財產權人公開播送權之可能。

播放音樂有無侵權,是以有無「公開場所」、有無「藉由公開播送或是公開傳輸間接獲利」兩個認定要點,因此若開店商家在營業場所內播放CD歌曲或伴唱機播放音樂,以增進店內消費氛圍,這就涉及「公開演出」及「藉由公開播送或是公開傳輸間接獲利」,因此開店商家利用錄放音機及音響設備,播放音樂給顧客欣賞,應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著作權仲介團體之同意或授權才能播放。
依法規定在公開場所播放未經授權的音樂或影片,依法構成對著作權人之公開播送權之侵害,音樂著作權人可提出侵害著作權之民、刑事之訴,可處三年以下徒刑並科罰金七十五萬元,並附帶民事求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開店創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經營者,店家播放音樂有無侵權,是以有無「公開場所」、有無「藉由公開播送間接獲利」兩個認定要點,例如在店內(公開場所)播放歌曲,增進店內消費氣氛,這就構成間接獲利,必須經過授權才能播放歌曲。


一般餐廳店家播放電視廣播等 將不用獲得授權即可使用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歌曲授權合法提供伴唱服務
花蓮縣有一卡拉OK店公開提供「盜版歌曲」伴唱消費,店家負責人被花蓮地檢署依違反著作權法提起公訴。本案值得全台設置有卡拉OK伴唱機,供客人唱歌娛樂,且未購買「公演證」的業者注意,以免為了幾首歌曲就吃上官司。
一般卡拉OK店或提供投幣式伴唱的小吃店、餐飲店,都必須要購買「公演證」,才能讓客人點唱,店家如果是與出租卡拉OK伴唱機的業者拆帳平分伴唱機的收入,也一樣要付費,才能讓客人點唱。依95年9月1日修正著作權法有關公開演出的法條,違法的業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75萬元以下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開店創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經營者,想合法使用營業用伴唱歌曲,可透過「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中華民國音樂仲介協會」與「中華民國電腦伴唱機公開使用人協會」按時購買「公演證」,就可獲取歌曲授權,合法提供伴唱服務。


一般餐廳店家播放電視廣播等 將不用獲得授權即可使用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開店商家播放音樂有無侵權認定要點及案例探討
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控告台糖白甘蔗涮涮鍋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分店,在店內轉播有線音樂頻道播放的歌曲,被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派人錄音存證,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依違反著作權法公開播送權提出告訴。 台北地檢署以該分店未經授權,擅自公開播送有線音樂頻道歌曲,將該涮涮鍋連鎖店負責人起訴。
目前音樂侵權實務上通常是著作權人或獲授權者會先寄存證信函「通知」或「警告」店家出面談判付費,如果店家拒絕,才會採取提告訴法律行動。目前判例雙方若無和解,業者是初犯或情節較輕者,都會給予緩起訴或罰金等處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開店創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經營者,店家播放音樂有無侵權,是以有無「公開場所」、有無「藉由公開播送間接獲利」兩個認定要點,例如此家火鍋店在店內(公開場所)播放歌曲,增進店內消費氣氛,這就構成間接獲利,必須經過授權才能播放歌曲。另依法規定在公開場所播放未經授權的音樂或影片,依法可處三年以下徒刑並科罰金七十五萬元,並附帶民事求償。

一般餐廳店家播放電視廣播等 將不用獲得授權即可使用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店家播放非授權音樂須負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立法院99年1月12日三讀修正「著作權法」,業者在小吃店、遊覽車、美容院、大賣場、餐廳、醫院、旅館等公開營業場所,透過加裝喇叭、音響、視訊設備等公共營業場所播放廣播或電視節目等,提供客人欣賞,若按照現行法令,將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75 萬元以下罰金。未來公佈實施後,只要上述營業單位或場所向著作權仲介管理團體其中之一取得授權,將可免除刑事責任,改由民事救濟因應。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開店創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經營者, 開店經商業者若想在小吃店、遊覽車、美容院、大賣場、餐廳、醫院、旅館等公開營業場所,二次播送電視或廣播,目前是由有7家著作權仲介管理團體,各自收費及計費方式不一, 實施後只要從中取得1集管團體授權,就不用擔心其他著作權仲介管理團體也要求付授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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